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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省公安廳交管局官方微信向社會發佈,2015年2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處理實施辦法(試行)》將正式實施,九種輕微違法行為第一次將給予口頭警告,不予處罰。2015年1月1日起,這一辦法將率先在太原試點運行。
  九種輕微違法行為首次不罰
  “輕微違法行為”,是指情節輕微、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等危害後果的行為。
  九種違法行為是: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在車門沒有關好時行車的;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的,且能當場改正的;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駕駛證的,經查驗處於有效狀態的;實習駕駛人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誌的;外地(市級行政管轄區域以外)機動車因不熟悉道路駛入禁行路段的;駕駛室放置物品妨礙駕駛員視線的,且能當場改正的;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在現場,交通警察指出違法行為,駕駛人立即駛離的;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如果發生這九種行為中的同一種違法行為,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及以後的違法行為,交警將依法實施處罰。
  五種特殊情況也要罰
  如果有以下情況,交警還會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罰。
  分別是: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同一種輕微違法行為達到兩次或兩次以上的;違反輕微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不暢、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後果的;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教練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發生輕微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口頭警告處罰的其他情形。
  首次違法交警開提示單
  九種輕微違法行為如果當場發現,可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處理。
  交警首先會口頭告知駕駛員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聽取駕駛員的陳述和申辯;開具《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同時告知違法行為人本次違法行為已被錄入違法信息系統。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駕駛人不在現場的,交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將《違法停車提示單》粘貼於機動車側門玻璃或摩托車座位上。
  其他七種輕微違法行為中,屬於由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經審核信息無誤後,開具《道路交通輕微違法行為提示單》交付當事人。
  交警將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併在48小時內錄入輕微違法行為處理系統,第二次及以後的違法行為將會面臨處罰。
  晨報記者 許江
  (原標題:違法停車首次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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