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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新上項目都要經項目所在地的鄉鎮環保辦或經貿中心初步審查,辦理相關手續,因此鄉鎮環保辦或經貿中心成為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眼裡的“業務信息資源庫”。不少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通過給回扣、報銷費用開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與上述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拉關係、套近乎、招攬生意、承接業務,導致環評、能評市場競爭秩序混亂
  □本報記者馬超
  □本報通訊員宜檢宣
  環評即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近幾年,紫金礦業、安慶博瑞電源有限公司等一些污染事故及相關環評造假事件不斷觸動百姓神經,環評機構、隊伍存在的問題不斷暴露,環評制度也正遭遇著越來越嚴重的信任危機。
  江蘇省宜興市4名鄉鎮幹部,原本應該是為企業辦理手續提供協調與幫助,卻藉機收受中介機構賄賂,造成市場不正當競爭。最終,經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這4名利用環評、能評制度收受相關中介機構賄賂的基層鄉鎮幹部,被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3至5年有期徒刑。
  “如果環評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那麼,一些污染項目就會順利過關,就會披著合法的外衣污染環境,損害百姓的健康。”對這樣的現狀,宜興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吳躍旺十分擔憂。
  中介機構牽出系列貪腐案
  宜興市的各個基層鄉鎮政府,均設有鄉鎮環保辦公室或經貿服務中心,其職能是協調服務鎮轄區內工業類企業項目申報、社會保障事務、土地手續申報、建設手續申報等證、照、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辦理。
  2011年10月,鄭某正式上任宜興市某鄉鎮政府經貿服務中心主任,負責協助企業辦理節約能源評估(簡稱能評)、環境影響評估(簡稱環評)、項目立項審批等工作。
  就在這時,一家名為聯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中介機構負責人找到鄭某,希望其能夠提供轄區內企業環評、能評的需求信息,幫助該公司承攬業務,並送給鄭某現金1萬元。
  收受賄賂的鄭某在接下來的兩年時間內,相繼為聯海公司介紹並承接了該鄉鎮道路改造工程、轄區內多家公司企業以及一高檔小區工程項目的環評、能評業務。聯海公司為感謝其幫助,又先後以回扣、協調費、報銷費用開支等名義,向鄭某贈送現金3.6萬餘元。
  在辦案過程中,偵查人員發現,除了與鄭某關係密切外,聯海公司與另一鄉鎮分管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用地報批工作的副局長潘某同樣來往頻繁。
  經訊問,該公司負責人交代了為在承接業務和結算業務款時得到照顧,向鄭某和潘某行賄近10萬元的事實。而根據聯海公司負責人的交代,反貪偵查人員迅速找到突破口,一舉辦理了4起類似利用環評制度審批收受賄賂的系列貪腐案件。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項目要想上馬,必須首先做好環評,也就是對建設項目中所產生的環境影響作出書面報告。”據宜興市檢察院反貪承辦人員介紹,鄭某等鄉鎮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企業申報環評、能評的過程中,建議企業選擇甚至直接為其確定相應中介機構。而聯海公司等中介機構通過行賄,得到鄭某等人的照顧,經由他們介紹承攬環評、能評業務,在環評中介市場形成了不正當競爭。
  環評中介機構監管存漏洞
  系列案件的辦理,暴露了當地對環評中介機構監管的漏洞。“對從事環評、能評的相關中介機構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市場準入階段的資格審核上,一旦該中介機構通過招投標進入市場以後,相關部門對其承接業務是否合法,業務活動是否規範等動態過程監管就會變少,存在漏洞。”宜興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吳躍旺分析說。
  吳躍旺認為,因為沒有建立專門的約束機制、監督機制、問責機制和問題環評機構退出機制,使得像聯海公司這樣自身並不具備從事環評資質的中介機構,得以長期借用另一家環境工程公司的資質開展環評、能評業務。這些違規操作行為並未被當地環境監管部門及時發現,而對於非法出藉資質的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也未進行處理。
  此外,環評、能評專家評審流於形式也導致當地環評質量不高。環評報告書的專家評審環節往往重形式、輕內容。召開專家評審會前,中介機構一般會按照行業的“潛規則”事先給予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各種名目的好處,評審專家對評審資料中存在的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導致評審活動走過場,質量不高。
  “因為環評行為本身和出具的環評報告都非常專業,外行人根本看不懂,環評報告怎麼寫,基本是由環評機構自己決定。”吳躍旺說,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建設單位編製和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時,甚至只是相互套用環評內容,應付主管職能部門的審查。
  評估代辦隊伍成高危人群
  “鄉鎮經貿、環保系統特別是合理用能評估、環境影響評估代辦人員隊伍,已成為職務犯罪案件易發多發的高危地帶,這一現狀也值得重視。”起訴鄭某案件的公訴科檢察官孫艷麗說。
  據孫艷麗介紹,凡在鎮轄區內的企業,環評辦理程序有如下幾步:企業到鎮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環保窗口人員到企業實地勘察,作出項目是否可行的意見;由鎮行政服務中心、經貿中心、環保、安監等職能部門聯合會審,簽署對本項目的實施意見;形成決議後,由環評公司作出環評意見,報環保部門審批。
  “企業新上項目都要經項目所在地的鄉鎮環保辦或經貿中心初步審查,辦理相關手續,因此鄉鎮環保辦或經貿中心成為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眼裡的‘業務信息資源庫’。”孫艷麗介紹說,不少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通過給回扣、報銷費用開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與上述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拉關係、套近乎、招攬生意、承接業務,導致環評、能評市場競爭秩序混亂。
  孫艷麗認為,中介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它對職業道德建設的忽視。“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職人員玩忽職守作出了規定,但是沒有對環評機構工作人員的造假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中介機構是市場化經營,其從業人員往往註重經濟利益,以盈利為目的,不惜採取非法手段”。
  如何杜絕此類職務犯罪?孫艷麗認為,需要對中介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資質、客戶評價等情況信息進行全面登記,“加大宣傳力度,讓企業直接與環評中介機構聯繫,實現承接環評業務的完全市場化,從而杜絕因信息不暢通而引發的職務犯罪現象”。
  建聯動執法機制應對亂象
  只有規範有效的環評制度,才能幫助政府有效控制環境風險,發現已經存在的或可能產生的污染問題,並採取防治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從而杜絕高污染項目的“走馬上任”。
  2013年6月25日,宜興市檢察院先後向當地市委和環保部門發出《檢察情況反映》和《檢察建議》。
  兩份材料分析了種種存在於環評制度領域的亂象,並提出了多項建議:加大對環評、能評業務的動態監管力度,建立專業化的環評、能評評審隊伍,加強對環評、能評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深入規範整頓能評、環評中介市場等。
  在收到宜興市檢察院發出的檢察建議後,當地環保部門迅速提出一場整頓環評中介市場的舉措:實行環評機構準入及備案制度,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建立環評質量季度通報制和考核獎懲機制;建立環評合同備案制度,嚴格執行各級收費政策;行政許可和環評機構技術服務分離;嚴格執行環評評審中專家咨詢費規定等。
  與此同時,2013年7月,宜興市檢察院與當地法院、公安局、環境保護局、監察局聯合召開了宜興市預防和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座談會,並聯合下發了《全市預防和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座談會會議紀要》,明確五部門將健全環保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強化對環境污染犯罪懲治力度,切實提高預警防控能力。
  在宜興市檢察院的建議下,2014年年初,宜興市委提出建立“中介超市”的設想,預計將在今明兩年內統一把環評、能評以及所有涉及政府審批的中介機構進行集中,讓企業有選擇和比較,確定合適的中介機構,同時也杜絕這方面引發的腐敗問題。
  (原標題:行業監管漏洞致環評“沾上”權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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