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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microSD通訊員 曹惠青
  ???近日,新疆兵團第五師博樂墾區法院對原告廖某、馬某、冶某等起訴被告宋某無因管理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廖某的丈夫、馬某的丈夫、冶某的丈夫均因救助宋某的丈夫左某而導致沼氣中毒死亡,故判令被告補償原告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0萬膠原蛋白元。
  ???2012年5月2日,宋某的丈夫左某在查看污水井時,不慎跌入井中,宋某急呼廖某的丈夫、馬某的丈夫、冶某的丈夫前往污水井中撈救左某。3人在救助宋某的丈夫時發生沼氣中毒事故,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廖某、馬某、冶某要求宋某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桃園二手餐飲設備精神損害撫慰金等90餘萬元。
  ???宋某辯稱,由於3人的行為已被有關部門界定為見義勇為,他們的家婚禮顧問課程屬各獲得10萬元獎勵,同時左某並未因3人的救助行為而獲救,她亦痛失丈夫,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九份民宿?法院認為,3人的死亡與左某之間屬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當3人聽到宋某呼救後,奮不顧身前往救援,該行為的實施既沒有法定義務,又沒有約定的義務,3人主觀上對左某具有救助的願望,客觀上實施了救助的行為,具備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同時,3人所實施的救助行為,又符合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的中華傳統美德,故判令被告向3名原告予以適當補償。
  ???法官說法:為何判決補償而非賠償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法院為什麼判決被告對原告只作出適當補償,而非賠償?因為,3人的死亡並非左某的侵權行為所致。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程度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所以,法院認定3人的行為系無因管理,被告宋某隻應承擔補償責任,而非承擔賠償責任。
  ???現階段,我國法律、法規均沒有對見義勇為作出具體規定,而見義勇為又符合無因管理的全部要件,見義勇為作為無因管理的特殊情形,應屬於無因管理的高級階段,其特殊性在“勇”上,即情況的急迫性及相當的危險性,如果原告以見義勇為為由要求補償,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故法院只能按照無因管理予以認定,避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最大限度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自覺自愿地為他人的利益所進行的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法官說,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出於對社會義務的深刻責任感,為搶救國家、社會、他人的財產或保護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自我犧牲行為。首先,救助者必須沒有特定義務,否則不能構成見義勇為。特定義務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如《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相互照顧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等均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必須要履行,否則便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其次,救助者必須沒有職務上的義務。如消防隊員救火、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均是在履行職務上的法定義務。再次,救助者沒有業務上的義務。如保安隊員阻止侵犯單位行為時的救助義務,保安人員的行為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最後,救助者沒有法律賦予的某種義務。如成年人帶別人家孩子外出,成年人便具有防止孩子丟失、損害的義務。
  ???雖然上述3人的救助行為並沒有使被告的丈夫左某獲救,而法院仍判令被告予以補償。這是因為,見義勇為者弘揚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體現了自我犧牲的精神,有益於國家和社會。被告宋某雖未因救助者的救助行為直接受益,但並不能免除其適當補償的責任。如果免除被告的補償責任,見義勇為的精神就得不到更好地弘揚,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目前法律上對見義勇為尚無規定,但全國很多地方相繼出台了《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對見義勇為者進行救濟,採取了國家補償及獎勵、受益人補償等措施。本案中,被告所在單位向3名見義勇為者的家庭支付30萬元進行獎勵和救濟,被告向3名原告補償20萬元,雖不能完全解決原告的家庭困難問題,但讓見義勇為者家屬得到些許安慰。  (原標題:三人勇救落井者身亡家屬起訴索賠 法院判決予以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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